湖北:参保患者使用“双通道”药品可通过医保支付
新华网武汉10月30日电(连迅、黄姗)湖北省医保局联合湖北省卫健委日前发布通知,医保部门将从各地在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选择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
“双通道”是指两种买药途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通知说,“双通道”药品同步纳入医保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此次“双通道”药品取消了个人先行自付政策,参保患者使用谈判药品可直接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通知提出,参保患者在按规定购买“双通道”药品的费用,不计起付线,按统筹地区乙类先行自付比例支付后,由统筹基金按统筹地区三级医疗机构职工和城乡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其中职工医保不低于65%,城乡居民医保不低于50%。“双通道”药品不单独设定年度支付限额,一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参保患者住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双通道”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各地现行住院医保政策予以报销。
通知要求,“双通道”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国家谈判药品协议价格,不得擅自增加价格,对违反协议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双通道”定点药店,医保经办机构应取消其“双通道”定点资格。各地医保部门要选择谈判药品配备充足、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双通道”管理,科学确定“双通道”定点药店遴选标准和程序。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药店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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