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系列访谈|江苏省药监局局长、党组书记田丰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于2022年12月29日发布,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系统、深入地把握管理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中国医药报就有关热点问题对话江苏省药监局局长、党组书记田丰。
中国医药报:从江苏省实际情况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实施以来,给行业带来了什么新变化,给监管带来了什么新挑战?
田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以下简称持有人制度)实施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医药产业界的热烈欢迎,有力地促进了江苏医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也为江苏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新机遇、新挑战。
一是激发市场活力,有力促进医药经济快速增长。持有人制度下,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都可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并将产品投向市场,能够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活力。目前,江苏省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635家,其中,分类码含“B”的企业170家,已获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B证企业104家,已有药品委托生产记录的B证企业56家;有药品受托生产资质的C证企业136家。药品委托生产、受托生产企业资源丰富。此外,江苏省现有药品委托生产品规327个,其中委托至外省生产的126个,外省持有人委托至江苏省生产的73个,跨省、跨市的持有人委托生产行为趋多。在持有人制度下,江苏省药品生产企业活跃度持续提高,有力促进全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江苏省规模以上医药工业产值5074.44亿元,同比增长9.59%。
二是鼓励研发创新,有力推动企业提升发展质量。持有人制度允许研发机构等主体依法委托研制、生产、销售、警戒等活动,允许存量增量药品相关产能与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全面共享,鼓励药物创新机构将所有资源聚焦核心技术与长板,极大地推动医药产业内部专业化分工,提升医药产业细分领域集中度,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药物研发上市效率,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散寒化湿颗粒、先诺欣等均是持有人制度下快速上市的典型。持有人制度实施以来,江苏省累计新获批上市药品611个品规,数量连续3年居全国第一。
三是业态多元化,药品监管面临诸多挑战。在持有人制度下,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企业可多点委托、多方受托;委托方既包括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也包括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委托生产形式多样化,同时跨省委托生产增多,委托生产监管难度进一步增加。《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覆盖药品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药物警戒等整个生命周期,持有人责任履行难度加大,特别是仅委托生产、不自行生产药品的B证企业数量增多,药品监管面临诸多挑战。
中国医药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出台,在落实持有人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有什么重要意义或者积极作用?
田丰:从持有人角度来看,《管理规定》明晰了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有利于企业更好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管理规定》全面梳理了药品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对持有人全生命周期主体责任进行了系统整合归纳,明确了药品研制、生产、上市后变更、上市后研究、经营、使用、全程追溯、召回、药物警戒等全过程管理要求,有利于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各自对照《管理规定》认真梳理其法定责任与义务,进一步集中管理资源,补齐短板不足,全面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持续合规开展药品委托生产、受托生产等生产活动。
从监管部门角度来看,《管理规定》明确持有人关键岗位、质量管理以及监督管理要求,为监管提供了依据,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好履行监管责任,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对持有人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持有人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进行了细化,对持有人药品追溯、召回、药物警戒、停产报告、年度报告等制度的建立实施进行了强调,明确了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药品质量抽查检验、风险控制以及建立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等要求,有利于监管部门统一监管重点和检查标准,针对持有人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列出主体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建立系统完善的监管制度程序,综合运用检查、抽验、监测、风险管理、普法、指导等多种行政手段督促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中国医药报:结合江苏省监管实际,您认为如何才能督促持有人落实《管理规定》的要求?关键是什么?
田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及其持续有效运行是落实持有人主体责任的关键。作为监管部门,督促持有人落实《管理规定》的要求,一要引导持有人建立人员相对固定的企业质量管理团队,一方面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另一方面负责联络对接监管部门,了解掌握监管要求,持续改进自身质量管理体系。二要指导持有人建立健全企业责任清单,细分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药物警戒等关键岗位人员责任,明确其履职尽责的条件要求,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制度监督机制。三要制定具有针对性、实操性的指南文件,指导企业明确内审计划、方案、标准和流程,加大培训教育力度,系统指导持有人有序开展质量自查、整改等相关工作。四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依托风险监管、过程监管、信用监管、数字赋能等不断提高科学监管的效能。
中国医药报:在督促落实持有人主体责任、强化药品质量监管方面,江苏省药品监管部门有些什么创新机制与举措?取得了哪些突出成效?
田丰:一是健全完善监管制度。针对监管热点难点与堵点,强化监管科学研究,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先后出台药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研判会商制度、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自查自纠报告制度、持有人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药品生产监管公示牌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约谈制度,以及药品检查实施细则、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等系列具有江苏特色的制度程序。
二是不断创新监管举措。制定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有序对持有人/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抽验和药物警戒检查,对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检查或飞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在此基础上重点实施了以下创新监管举措:开展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规范化管理示范点建设,强化样板企业GMP示范作用,促进区域内整体管理水平提升。试点引进质量审核能力较强的第三方对高风险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系统评估,排查监管盲区,查漏补缺。搭建“药品智慧监管综合平台”,健全监管基础数据库,拓展平台功能应用,试点疫苗生产企业非现场监管,提高智慧监管能力。规范检查稽查衔接程序,建立监督检查后处置程序,规范检查后执法文书和处置标准。制定持有人药物警戒检查质量管理规范实操指南,指导持有人规范药物警戒检查制度体系建设;实施药品(疫苗)风险沟通控制程序,指导持有人规范开展风险信号监测分析评价与处置;建立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审核工作站,印发《江苏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快讯》季刊,对持有人自主报告数量、创新药监测、预警信号审核关注等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履行药物警戒检查主体责任。
三是着力提升监管能力。构建完善三级药品安全体系,推动省市县全部成立药品安全委员会、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全国首创以省药安委名义出台市县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和能力评估指标体系。通过“省市共建”,建设运行6个审评核查分中心,授牌成立3个分中心,在4个县区设立服务(工作)站,启动运行2个检验检测驻外检验室,全省监管资源得到有效扩充,技术支撑能力持续增强。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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