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进一步优化药品流通营商环境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日前,海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药品流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围绕促进药品经营企业集约发展、促进药品仓储资源整合共享、推动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发展、推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技术创新、推行药品零售便民举措等5方面提出14条措施。
在促进药品经营企业集约发展方面,《实施意见》指出,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化经营,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加盟等方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药店重组或加盟时,如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且符合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标准的可按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鼓励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一体化经营,鼓励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增加经营方式,实施同一法人主体的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批零一体化经营企业应具有符合现代化物流条件的自有仓库,并以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建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统一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在促进药品仓储资源整合共享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允许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不设自有仓库,可委托具有药品现代化物流条件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储存运输药品,也可委托与其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药品批发企业、与其互为全资或控股的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药品,委托方的药品经营计算机系统与受托方的仓储物流系统应实现实时对接;允许药品批发企业委托同一集团内或者同一法人主体的药品生产企业在成品仓库存放自产药品。药品批发企业委托同一集团内药品生产企业储存药品的,双方应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主体责任,并到省级药监部门进行备案;药品批发企业整批进口并一次性整批销售的药品、原料药,在药品通关后,可以在本企业仓库收货验收,也可以在购货单位仓库进行收货验收等。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推动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发展、推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技术创新、推行药品零售便民方面的鼓励举措,包括支持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前提下,支持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自营资料电子化交换与管理;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之间根据需要就近调剂药品(冷藏、冷冻药品和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方便群众购药等。(殷芝)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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