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药械通”将实行市场调节价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备案后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鼓励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开展带量采购。《通知》自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港澳药械通”,是指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开业的一批指定医疗机构中,可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以及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
根据《通知》,“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省级备案、属地监管,备案“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由指定医疗机构参考境外地区成熟做法,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不以现有项目加收项的形式立项。“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备案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明确,“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指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指定医疗机构备案后的“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在本机构中使用,不纳入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和市场调节价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管理,由医疗机构和患者按自费单独结算。
《通知》还鼓励“港澳药械通”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平台上采购。鼓励指定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纳入“港澳药械通”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通过采购平台采购。发挥集团采购规模效应,支持以区域联盟、医院联合等方式开展带量采购,实施梯度价格,量价挂钩,构建市场主导、多方参与的“港澳药械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形成机制。
为加强对“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实施的监管,《通知》要求指定医疗机构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项目和价格信息公开工作;做好“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的登记管理,每半年向所在市医保局报送“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服务量和金额等情况。《通知》将有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 释放更多政策红利,更好地满足粤港澳大湾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助力粤港澳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陈海荣)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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