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印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甘肃省药监局制定印发《甘肃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解决当前在企业药品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强化全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
据悉,《办法》中提到的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自行生产或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接受委托的药品生产企业、原料药生产企业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药物警戒负责人;药品经营企业重点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
《办法》系统梳理和归集了药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告中有关企业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资质和职责的要求。
《办法》明确,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重点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制度和机制,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对本单位重点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继续培训,并建立培训与考核档案,培训内容包括药品法律法规政策、岗位职责、专业知识和技能等。重点管理人员应熟悉岗位职责要求,积极参加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持续加强知识更新。甘肃省药监局、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加强企业重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和培训。
《办法》还对重点管理人员在委托生产和委托销售、健康管理、授权管理等方面也作出了规定。(丁怡媛)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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