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因未履行受托生产监督职责,上海维娜化妆品有限公司被罚近百万元

  • 2024-11-21 09:25
  • 作者:殷芝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殷芝) 近日,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了一条针对上海维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维娜)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该信息显示,上海维娜作为化妆品备案人,因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督,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处以行政处罚,共计罚没92.84万元。


  根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上海维娜作为“蓓霓芬珍肤松露眼贴膜”和“蓓霓芬润肤靓莹眼贴膜”两款产品的备案人,未建立并执行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受托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上市前未有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原料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和生产记录填写不真实等问题,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共计罚没约92.84万元。


  “这一处罚决定反映出监管部门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管力度日趋加大,监管环节从单独的生产、经营环节向全链条环节覆盖。对此,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更加注重合规生产,履行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责任。”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伟表示。


  记者也了解到,2022年12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应当对生产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记者查询发现,这不是上海维娜第一次被罚。


  2022年12月29日,信用上海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海维娜因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被上海市药监局处以行政处罚,共计罚没834万元。


  2022年12月2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显示,上海维娜因存在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处以行政处罚,共计罚没约1068万元。


  2021年12月28日,上海市药监局网站发布的《关于2021年第二期化妆品生产企业行政检查情况的通告》显示,上海市药监局组织对上海市33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飞行检查,上海维娜等5家企业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处罚。


  企查查官网显示,上海维娜成立于2003年,法定代表人为李善用(韩国),注册资金为360万美元。主营业务为化妆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维娜香港有限公司为上海维娜的全资股东。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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