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药品生产)》发布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记者 蒋红瑜) 近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辽宁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药品生产)》(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包括总则、检查程序、检查内容等共计9章59条,其中分别设置专章明确跨区域检查协作、符合性检查与稽查衔接等工作要求。《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药监局对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及原料药登记人组织实施生产检查的管理,并详细规定了检查程序、检查内容、综合评定、结果处置等方面的流程和要求。其中,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检查派出处室根据综合评定结论,依职责形成检查结果处置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设置专章,明确跨区域检查协作的要求。辽宁省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跨省联合检查协调、信息通报工作,协调跨省委托生产、委托储存、委托运输的受托方所在地省局,配合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持有人跨省委托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组应当由双方各选派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长由省局选派,检查组成员包括持有人所在地稽查处监管人员等。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符合性检查与稽查衔接的工作要求,明确检查组、辽宁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辽宁省药监局稽查处等各方职责。《实施细则》提出,在符合性检查期间,检查组发现被检查企业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现场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报告辽宁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该中心应当研判风险,并对检查组给予指导。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固定证据。检查组现场向驻地稽查处书面移交相关问题及已收集的证据材料,稽查处应当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进行交接。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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