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新规落地!医药企业哪些行为会登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7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开始实施。医药企业的经营行为若有符合这份“黑名单”规定情形的,将受到严管惩戒。

哪些行为属“严重违法失信”
《办法》专门针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而制定,如何定义“严重违法失信”?《办法》第三条明确:“严重违法失信”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办法》适用于各个行业,第五条规定明确与医药企业相关。
《办法》第五条
实施下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
(二)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
(四)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上了“黑名单”会受什么惩戒?
根据《办法》第三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办法》第三条同时界定了“较重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阶次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罚款是一次性的,但失信记录公示期长达五年。列入名单后,《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措施将全面生效:行政许可和资质审批受阻,参与招投标均可能受限;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飞行检查频次大幅提升;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便利尽失;荣誉称号评选资格被剥夺。更甚者,《办法》第十九条要求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给予医药企业主张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原文链接: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6/art_3aadc26ec30e4bab9c16b5f953014172.html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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