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病,首批158个基层病种将实行“同病同付”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郭婷) 8月17日,记者从国家医保局获悉,国家医保局在按病种付费3.0版分组方案中,遴选了第一批158个基层病种,包括DRG(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基层病种31个,DIP(按病种分值付费)基层病种127个,涉及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病。上述基层病种将实行“同病同付”,即在一个统筹区内,基层病种在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
所谓基层病种,是指适宜在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收治,相关医疗机构具备承接能力且诊疗技术成熟的常见病、多发病及部分慢性病病种。
在首批基层病种中,31个DRG基层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呼吸系统感染、颈腰背疾病、冠心病等27个内科病种和阑尾切除术、腹股沟疝手术、肛周手术、骨科固定装置去除术4个手术操作病种;127个DIP基层病种包括内科病种97个、手术操作类30个,覆盖呼吸、消化、循环、泌尿、骨骼肌肉等多个系统的常见疾病。据悉,基层病种的遴选经过严格的数据筛选、部门协同和专家论证程序。
“基层病种的关键在于用好统筹地区‘同病同付’的支付管理政策。”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副司长徐娜表示。
据了解,过去付费模式下,医保支付对于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设置了不同的差异系数,三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标准普遍更高,这也导致大量本可以在基层安全有效处置的常见病、多发病,涌向了城市的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
徐娜强调,通过这一项病种支付改革,引导基层主动加强常见病、慢性病及多发病的收治,引导三级医疗机构立足自身定位,合理调整病种结构,促进分级诊疗。
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任静也表示,“同病同付”不等于“同病同价”,医疗服务机构的价格收费依旧可以按照机构的等级来执行,变化的是医保和病种的付费结算标准。
“首批基层病种将随着DRG/DIP3.0版分组方案及技术规范同步印发,推荐地方参考使用。”徐娜说。
针对政策落地,任静建议,各统筹地区要立足本地实际,结合区域的疾病谱、硬件设施设备、医疗服务能力水平,科学制定本地区的基层病种清单;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随着基层设备更新、人员能力提升,可逐步扩充病种,如果部分病种在基层的诊疗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也要及时调出,保障医疗安全底线。
据悉,今年3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实现以省为单位统一规范基层病种范围,合理确定基层病种支付标准,实行统筹区内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同病同付。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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