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文加强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

  • 2026-09-14 13:50
  • 作者:李易真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记者 李易真)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管理规定》共十一章73条,聚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采购、储存、开具、使用、回收、销毁等关键环节,细化完善了各项管理要求。


  《管理规定》所称麻精药品是指列入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包括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该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管理规定》强调,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将麻精药品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制度与风险防控预案,明确岗位职责并监督实施。


  《管理规定》明确,麻精药品的处方开具、使用和管理不得全环节由同一人实施。医师在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前,应向患者或代办人告知麻精药品可能涉及毒品犯罪的特殊属性;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应当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麻精药品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出院带麻精药品品种和数量按单次门诊处方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精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


  《管理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精药品使用后回收销毁管理制度,并设置回收窗口。医疗机构药房回收的麻精药品和空安瓿、废贴等,由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组织集中销毁。已开封使用剩余的麻精药品注射液,应当由至少2名不同类别的医务人员在视频监控下销毁并签字确认。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回收、存储、销毁全流程交接和信息登记制度,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等信息,相关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管理规定》指出,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健全麻精药品追溯管理体系,推进麻精药品处方信息跨机构、跨区域互通共享,防范同一患者在辖区内多个医疗机构重复、超量获取麻精药品。医疗机构应当落实麻精药品追溯管理规定,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同时,医疗机构应依托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本机构麻精药品处方量和处方频次的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根据《管理规定》,临床试验阶段的麻精药品在医疗机构内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2005年11月14日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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