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将进一步严格配方注册
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宣称,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商报记者将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与此前的办法进行对比发现,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七种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情形,规定了需要及不需要申请配方变更的情形,在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的内容中增加了“人乳化”“母乳化”等内容,加重了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行为的处罚力度。
具体而言,对于不予注册的情形,征求意见稿第19条显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一)申请人不具备与所申请注册的配方产品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或检验能力;(二)注册申请材料不支持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或依据不充足;申请材料内容矛盾、不真实,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正材料或者提供的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三)申请人逾期不能确认现场核查,拒绝或者不配合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认为申请材料不真实、不一致、无法溯源复现或者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四)申请人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检验;产品检验报告不合格;检验结果论证表明测定方法不科学、无法复现的;(五)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产品配方与其同年龄段已申请产品配方之间没有明显差异的;(六)申请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七)其他不符合注册要求的情形。
在配方变更方面,征求意见稿第24条显示,在原料品种不变、配料表顺序不变和营养成分表不变的条件下,实际生产时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允许有一定范围内合理的波动或调整,不需要申请变更。产品配方调整前后原料、营养成分表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产品配方注册。
在标签方面,征求意见稿第32条显示,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其中相对于此前的办法增加了一条: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最后在倒卖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方面,征求意见稿第43条显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乳业专家宋亮对中国商报记者介绍说,以上内容的修改都是针对目前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有些企业曾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疑问,产品营养素的变更是否需要提出变更申请,这次市场监管总局对此加以明确。而市场中存在一些企业的产品包装上有妇女形象等标识,这次也被市场监管总局禁止。此外,市场中还存在倒卖、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情形,市场监管总局加重了对此的处罚力度。
宋亮认为,征求意见稿的推出主要基于三个背景。一是办法落地的两年多以来,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漏洞;二是一些行业专家、协会对于办法提出了一些建议;三是市场监管总局在办法落地执行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基于此,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征求意见稿,旨在提出新的要求,以求弥补问题,堵住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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