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药店禁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西藏探索推行药品零售企业分类分级管理

  • 2020-07-26 14:29
  • 作者:落楠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日前,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西藏自治区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探索推行药品零售企业分类分级管理等8点意见,以提升药品零售行业规范化、连锁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水平,有效防范药品经营质量安全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乡镇药品零售企业按照经营范围的差异提出不同的药学人员配备要求,并表示品牌连锁便利店可申请零售经营乙类非处方药。


  《意见》表示,规范乡镇和藏药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在乡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除外)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的,应至少配备1名药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人员;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和处方药的,应配备药士以上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指导合理用药;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的,应至少配备1名中药类药士以上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藏药专营店应配备具有初级以上藏医药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5年以上从事藏医药工作经验的人员。


  《意见》明确,探索推行药品零售企业分类分级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将严格落实药品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对既不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或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又不接受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依法核减其经营范围,禁止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品牌连锁便利店可按照有关标准申请零售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可由企业总部统一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此外,《意见》还提出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化经营、鼓励采用“互联网+药品流通”方式销售药品、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远程审方和电子处方服务、实行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等。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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