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发布药品集采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暂行办法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青海省医保局、青海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国家和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5部分16条内容,分别对医保资金预算管理、结余留用金额核定、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资金管理使用等作了规定。《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办法》《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及分值》同步发布。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对医保资金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并提出编制年度医保资金预算。各统筹地区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或总额控制指标内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内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和集采药品品种,逐一计算参与集采的各定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管理金额。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所辖定点医疗机构上报集采药品的采购需求量(并参考上年度实际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上年度统筹地区医保资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扣除非本地参保患者使用医保资金)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医疗需求合理变化,确定医保资金预算(省属医疗机构由省医保局确定)。
根据《暂行办法》,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应按规定在结算前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留用集采药品医保资金。具体留用比例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结果确定。医保结余留用金额和通用名药品医保实际支出金额之和不应超过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若通用名药品医保实际支出金额超过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不再留用资金,医保资金按规定进行结算。
此外,《暂行办法》还提出,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严格考核管理。对未完成集采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不予支付该集采药品医保结余留用资金;对完成集采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但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不予支付该集采药品医保结余留用资金;对不执行或选择性执行青海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不予支付结余留用资金。(李硕)
(责任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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