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GVP|构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药物警戒制度

  • 2021-05-19 21:45
  • 作者:柳鹏程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明确“国家要建立药物警戒制度”。5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紧扣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主体框架按照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等关键活动组成,对药物警戒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和药物警戒活动逻辑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药审改革和鼓励创新的大背景下,引入药物警戒制度既是药监部门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理念的具体落地举措,也是当下行业转型发展背景下药品监管的客观需要。作为我国药物警戒领域第一部法律规范文件,《规范》的出台是中国药物警戒领域法制化的一个里程碑,也是中国药监监管理念科学化的一个里程碑,对促进行业发展、守护公众健康具有重大意义。


以患者健康为中心


我国实施多年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是以药物为中心;其重在监测、识别药物安全问题。而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将关注重点从药物转移至患者,即以患者为中心,关注患者的用药安全。


因此,我国药物警戒制度既关注临床研究中及上市后药物的不良反应,又关注上市后药品质量问题、用药错误及药品滥用等任何可能或已经损害患者安全的问题。这体现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精准定位,这也是药监部门以人为本的监管定位的具体体现。


严守药品安全底线,坚持风险管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安全问题,多次提出要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


药品安全没有零风险。为了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世界各国在药物警戒的框架下采取了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以欧盟为例,近十年,欧盟新上市的原研药中有接近20%的品种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而同期在中国上市同种类新药,仅有不到一半的品种采取了风险控制措施。这表明,我国一些高风险产品监管还有待加强,与公众对药品安全的期待仍有差距。


此次《规范》针对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省级及以上药监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关注的品种提出要加强监测,强化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患者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报告意识;并配套新设了致医务人员的函、患者安全用药指南等多途径的风险控制措施。可以说,《规范》的出台,就是要补短板、守安全,依托风险管理理念,引导持有人主动监测、分析、评估、控制药品风险,守护公众健康。


顺应行业转型发展,辅助科学决策


近年来,中国制药业逐步转型,以往以仿制药为主的药品上市格局正在被打破,全球同步研发、同步上市、同步开展临床试验日益增加。


这也给我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由于药品上市前临床研究病例数限制、用药时间短、用药条件控制严格、观察指标具有局限性、缺失特殊人群数据等问题,药品部分安全性问题及潜在风险只能在上市后临床实践中暴露出来。只有规范药物警戒活动,才能监测、识别、评估在真实世界中该药物的风险与获益数据,从而帮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申报者)以及药品监管部门做出更科学的决策,控制潜在的安全风险。


贯彻全程管控,落实持有人主体责任


药品安全数据是累积性数据,从科学性上就要求药物警戒必须贯穿于药品全生命周期。故而,《规范》既包括申办者临床试验期间开展药物警戒的要求,又涵盖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药物警戒相关规定。与此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活动与上市后药物警戒在报告类型、期限、分析方法、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还存在稍许差异,因此针对性设置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专章。这样既可以保证药物警戒制度下持有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监测的连贯性,又保持有限的独立。


《规范》主要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临床试验的申办者)。通过描述药物警戒职责与要求,落实持有人主体责任。例如,在总则部分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与注册相关的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办者也应当积极与临床试验机构等相关方合作,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规范》也同时指出,药物警戒必须要多方共同协作。要求持有人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活动;鼓励持有人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合作,突出强调社会共治的理念。


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兼顾我国制药产业实情


《规范》借鉴ICH(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E2系列指导原则等国际成熟经验,明确要求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置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药物警戒活动全面负责,应当指定满足资质要求的药物警戒负责人等国际社会已经证明的成果措施。


但是,作为我国第一部药物警戒领域的法律规范文件,也兼顾了行业现有真实水平。例如,在药物警戒负责人的资质要求中,历经抽样调研、多次征求行业意见之后,并经由专家充分论证,最终才决定设定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历”,既考虑到药物警戒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经验与能力,又考虑到中国现实国情。此外,《规范》还设定过渡期,给予了持有人接近6个月左右的时间学习、调整,进而完善资源配备、调整机构设置等,有条不紊地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规范》还针对中药等特殊品种进行个性化规定。例如在分析药品安全信号时,《规范》特地强调中药、民族药持有人应根据中医药、民族医药相关理论,分析处方特点、临床使用、患者机体等影响因素。针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等,提出不需要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特殊管理状态。针对不同品种分别对待,体现了精细化管理、科学监管的理念。(中国药科大学国家药物政策与医药产业经济研究中心项目研究员  柳鹏程)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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