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优化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3月2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资料的报送方式和过渡期,将原料安全信息资料报送时间延长至2024年1月1日。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在选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收录的原料时,应当通过向原料生产商索要、查阅文献资料、开展研究试验等方式,收集、获取详尽的原料安全相关信息,整理形成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资料,并在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以下简称原料平台)登记。
《公告》对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资料的报送方式进行了规定。原料生产商已经在原料平台登记并取得原料安全信息报送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直接填报该原料的报送码;原料生产商尚未在原料平台登记并取得原料安全信息报送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自行填报该原料的原料安全相关信息资料,并上传加盖注册人、备案人印章的纸质资料扫描件;产品配方所使用原料中仅部分原料已有安全信息报送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分别按照上述要求,同时采取填报报送码和自行填报原料安全信息资料的方式进行报送。
为深化落实“放管服”要求,《公告》调整了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资料报送相关政策实施的过渡期。自2024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填报产品配方所使用全部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若产品配方中使用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4年1月1日前补充填报相关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文件或者原料安全信息资料,产品配方中其他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由注册人、备案人存档备查。在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若产品配方中使用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4年1月1日前补充填报相关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文件或者原料安全信息资料,产品配方中其他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资料由注册人、备案人存档备查。(闫若瑜)
(责任编辑:张可欣)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国家药监局批准2款创新药上市
近日,国家药监局批准江苏晨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1类创新药盐酸佐利替尼片上市,通过优先审评审批程序附条件批准上海正大天晴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1类创新药格索雷塞片上市。 2024-11-22 10:2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33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08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