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的法律责任认定
近日,某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则对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进行处罚的案例。
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行为在监管实践中并不少见,那么,如何更好办理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从判断涉案产品是否为化妆品、是否经过注册或备案、是否属于特殊化妆品或普通化妆品等方面出发,同时正确判断违法行为数并依法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保护群众用妆安全。
判断产品是否为化妆品
对于无中文标签的产品,首先应判断其是否为化妆品。
通常,此类产品的外包装标示有英文、日文、韩文等,执法部门应聘请有翻译资质或资格的翻译机构将涉案产品的标签、说明书等载明的内容翻译成中文。
其后,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执法人员可从化妆品定义的四个维度,即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及产品性质,判断涉案产品是否为化妆品。
如果认定为化妆品,则可以按经营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执法思路进行处理;如若不属于化妆品,应当按所认定的产品类别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例如,某产品无中文标签,经专业翻译机构对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进行中文翻译后,查明该产品主要使用目的为驱蚊。执法人员认为,由于该产品的使用目的并非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不符合化妆品的定义,不能认定为化妆品,应当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判断化妆品是否经过注册或备案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认定涉案产品为化妆品后,执法人员应根据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信息,在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涉案化妆品是否经国家药监局注册或备案。必要时请求省级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若涉案化妆品未经我国药监部门注册或备案,则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首先应当认定为销售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此时,执法人员还应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以判断涉案化妆品是否系境外合法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已合法上市的化妆品,亦或是在国内非法厂家生产的化妆品。如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关境外代购凭证、境外免税店购买凭证、个人进口完税证明等,则可以认定当事人擅自进口化妆品,其行为可以按销售未经注册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进行处理。否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对涉案化妆品抽样送检,因涉案化妆品已在国内销售,可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等化妆品安全标准或规范进行相关检验。如经检验,涉案化妆品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规范要求,特别是检出化妆品禁用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明显超标,还应当认定涉案化妆品为伪劣产品,若金额或相关案件事实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若涉案化妆品已经国家药监局注册或备案,且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化妆品确系境外合法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已合法上市产品的凭证,则当事人销售涉案化妆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
判断化妆品是否为特殊化妆品
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与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处罚不同,分别对应《条例》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一条。从处罚内容可知,处罚幅度存在差异。因此,执法人员在区分涉案化妆品为未经注册或备案后,应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之规定,对照涉案化妆品的标签、说明书载明的内容,并结合其实际用途认定涉案化妆品属于特殊化妆品还是普通化妆品。
例如,某化妆品的标签中载明“可以有效阻隔太阳紫外线”等内容,则该化妆品应当被认定具有防晒功能,为特殊化妆品。
判断违法行为数及法律适用
综上所述,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二是经营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三是在化妆品经营活动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是可能涉及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并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等。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数的准确判断,关系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
实践中,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数的认定,首先应判断其全部违法行为能否归类为一个。理论上,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判断,主要有构成要件说与自然行为说两种观点。构成要件说认为,当事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个构成要件,即为同一个违法行为;符合不同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为不同违法行为。而自然行为说则认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数判断应当从当事人的意图出发,如果当事人的意图只有一个,应当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否则可以认定为不同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在化妆品行政处罚领域,对违法行为数的判断不能简单适用构成要件说或自然行为说,而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当事人的意图以及行为间是否关联、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以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经调查认定为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为例,分析如下。
首先,作为化妆品经营者,当事人理应知晓进口化妆品须完成注册或备案,经营时应索取、查验相关注册或备案证明文件并记录。若明知化妆品未经注册或备案仍继续经营,则当事人出于违法经营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这一意图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如未索取相关证明文件、未进行查验并记录、未查看中文标签等,均可被这个意图所涵摄。实践中,也可以认为这些违法行为与经营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与牵连,进而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即认定当事人为经营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
其次,从常理推断,当事人擅自经营未经注册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亦不可能期待当事人能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并留存或记录于计算机系统中,以便监管部门发现其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这些违法行为都可以认为系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第三,因当事人未查验、收集并记录相关注册或备案文件,导致销售未经注册或备案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发生,执法人员可以认定其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其违法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的规定。也就是当事人未查验、收集相关注册或备案文件等违法行为,可作为其具有主观过错的违法事实进行评价,依据禁止重复评价的基本原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这些违法行为再次进行单独处罚。
综上,在化妆品行政处罚领域,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上能否归为同一类,应从当事人是否具有同一个意图、行为与行为间是否有关联、是否属于应受行政处罚中的主观过错的构成要件事实或裁量事实等进行判断。如果是出于同一个意图且行为间具有关联等,应当从规范层面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并正确适用法律;否则,可以认定为不同的违法行为并分别适用法律进行处罚。
(作者:福建省药监局 林振顺)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责任编辑:刘鹤)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的法律责任认定
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行为在监管实践中并不少见,那么,如何更好办理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从判断涉案产品是否为化妆品、是否经过注册或备案、是否属于特殊化妆品或普通化妆品等方面出发... 2025-07-14 06:5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33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08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