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发布 有四类药品不纳入目录遴选范围

  • 2026-02-13 15:51
  • 作者:李易真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记者 李易真) 2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药监局等11部门联合修订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围绕基本药物定义、遴选和调整原则、遴选和调整范围等共2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基本药物是指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适应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管理办法》同时明确,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因严重不良反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等四类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管理办法》强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坚持定期评估、动态管理,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要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药并用、临床首选的原则,综合考虑我国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药品供应保障和价格变化,我国疾病谱变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等因素,对基本药物的品种和数量进行调整。


  《管理办法》提出,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品种,应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药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临床诊疗指南发生变化、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协调机制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还特别强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的生产供应保障、配备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并与分级诊疗、药品集中采购、支付报销等政策相衔接。


  根据《管理办法》,2015年2月13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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