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支持的支持、该保障的保障、该治理的治理——关于药价形成机制,这场发布会这么说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郭婷) “《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该支持的支持、该保障的保障、该治理的治理。”4月1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医保局副局长施子海如是表示。
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意见》,为进一步推进药品价格合理形成、加强药品价格治理、支持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提出14条具体举措。
施子海表示,《意见》对全周期药品价格分类施策,给高水平创新药留足空间,给其他药品划定了自主定价的规则,引导企业公平合理定价;鼓励各方参与药价形成,让不同渠道药价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可比;对关键领域药品的定价、供应、支付等进行了规范,让群众用药更加可及,价格水平更加合理。
引入首发定价机制 高投入将有高回报
近年来,我国创新药产业发展驶入快车道。业内普遍期待为创新药赋予更合理的定价空间,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
在14条举措中,“优化创新药等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机制”排在首位。《意见》提出,实行新上市药品企业自评制度,引导医药企业做好自评,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定价,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对新上市药品价格制定,区分高水平创新药、改良新药、通用名药(即仿制药)等情形,分别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导。
“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研究制定药品首发价格机制文件,探索实行企业自评临床价值和创新程度,积极支持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的高水平创新药。这种药在上市初期可以制定和高投入、高风险相适应的价格,而且这个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稳定。”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司长王小宁说,企业还可以根据真实世界研究结果和临床使用效果,在药品首发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除了药品首发阶段,《意见》在创新药获批上市后的其他环节,也精准提出支持措施。在药品进入医保阶段,《意见》强调要优化医保目录调整规则,兼顾患者获益和鼓励创新,谈判形成的医保支付标准要合理体现药品的临床价值,谈判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可以不受医保支付标准的约束。对于医保目录外的创新药,《意见》提出要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落地实施,鼓励医药企业、慈善组织、专项基金等社会力量为创新药使用者提供精准有效帮扶等措施。
在常规挂网阶段,《意见》提出推动参比制剂、通用名药体现合理价格梯度。“推动参比制剂和通用名药在价格上有一定梯度差异,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目的就是既要支持创新研发,也要促进不同企业生产的同一类药品价格实现相对均衡。”施子海说。
此外,王小宁强调,对供应多元、上市多年的药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集采不涉及创新药,也就是业内常说的“创新不集采,集采非创新”。
优化药品集采规则 引导形成合理价格
截至目前,国家已开展11批药品集采,涵盖490种药品,让人民群众用上了更多性价比高的药品。
“国家医保局持续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就是通过‘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拓宽企业直接供应医疗机构的渠道,压缩药品通过回扣进入医院的空间,降低药品的流通成本,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王小宁说。
《意见》明确提出,健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价格形成机制,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拓宽医药生产企业对接供应医疗机构的渠道;对供应多元、上市多年的药品,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量价挂钩,通过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公平竞争形成合理价格。
据施子海介绍,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坚持“稳临床、保质量、反内卷、防围标”的原则,重点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健全药品集采价格形成机制。针对不同种类药品特点优化集采规则,根据化学药、生物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不同种类药品的特点完善采购规则,优化中选规则,采用竞价、询价、综合评价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理性竞争;强化集采中选结果的落地实施,指导医疗机构按规定和报量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在集采协议外,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其他非中选产品(包括原研药),避免临床选用过程中的“一刀切”;加强对地方集采工作的指导,统筹各省际联盟采购规则的相对统一,全面提升集采的规范化水平。
随着药品集采工作不断深入,集采中选企业能否稳定供应、保证质量是社会普遍关注问题。施子海强调,医保部门将持续压实企业保供保质的第一责任,出现供应或者质量问题的,将严格按照规则取消中选资格,列入违规名单,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限制投标资格。
记者从会上获悉,国家药监局持续强化对集采中选药品的监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国家集采的中选企业开展全覆盖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检查,对中选品种开展全覆盖抽检,尤其是关注价格降幅大、生产管理难度高的品种。目前,检查和抽检工作已经覆盖了全部11批国家集采中选的490个品种和800余家中选企业。
同时,国家药监局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产品,对质量抽检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会及时通报医保部门取消其中选资格。截至目前,已经有15个国家集采药品因为生产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抽检不符合规定而被取消中选资格。
全渠道公开透明 实现“价比三家”
当前,同一药品在公立医院、实体药店和网上药店等不同渠道的价格差异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对此,王小宁表示,受经营模式、采购渠道,包括供应链、效率等诸多因素影响,公立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3种渠道的药品价格存在一定差异是正常的。但不同渠道之间的价格差距不能太大,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意见》明确,推动相关主体发挥药品价格发现作用,包括发挥医疗机构专业作用、引导药店合理制定药品零售价格、用好网上药店价格发现功能。
针对公立医疗机构,《意见》提出,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含中药饮片);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推动医疗机构及时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登记实际采购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不得议价;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目前国家医保局已经出台了《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指导各地设立了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等10个价格项目。各地在落实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后,医疗机构可依规收取‘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王小宁表示,这将有利于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价格形成、主动控费的积极性,也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同时,《意见》提出,推行医保定点药店医保药品公开比价,编制医保定点药店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引导医保药品价格更加合理。利用网上药店信息透明、比价便利、竞争充分的特点,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比价,研判异常价格,促进不同渠道药品公平合理定价。
“医保部门正在积极推动同一药品在不同渠道的价格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引导不同渠道公平合理定价,实现‘货比三家’,让老百姓买药更便捷、更安心。”王小宁说。
此外,《意见》引导关键领域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强化短缺药保供稳价,规范药品原辅料价格行为,让群众用药更加可及,价格水平更加合理。还对加强药品价格治理作出部署,提出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预警、推进药品价格协同治理等。
(责任编辑:宋莉)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33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08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