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新规出炉,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系统提升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记者 张一) 5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现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系统优化管理规定,进一步提升化妆品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当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化妆品消费市场,进出口规模稳步扩容,贸易业态更趋多元。2025年,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总值1716.1亿元,同比增长2.7%。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需要,海关总署对2012年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系统修订,形成《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6章,共三十七条,适用于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有关国际条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此次《办法》修订,系统提升了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办法》取消了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取消了化妆品指定或认可场所存放要求;优化了检验地点设置,将进口化妆品检验地点从口岸调整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目的地,出口化妆品可由海关总署指定检验地点,使得企业生产经营更加自主灵活。
《办法》还优化了进口化妆品样品、展品监管要求。《办法》拓宽了样品范围,将注册备案、企业检测、研发、宣传用的非试用进口样品,纳入样品分类监管范围。《办法》指出,进口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检测、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申报时应当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非销售使用承诺书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海关免予检验。
在支持新业态发展的同时,《办法》加强全链条协同监管,严守安全底线。例如,强化部门间的数据互联互通,指出进口化妆品应当依法完成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海关通过电子数据自动比对进行验核。细化检验不合格进口化妆品的处理措施,明确进口化妆品经海关检验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海关责令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符合要求的,方可销售、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销毁或者退运。
《办法》规定,海关依法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信用管理并采取分类管理措施。进出口化妆品发生安全问题或者境内外发生化妆品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的,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依法采取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处置措施,包括增加检验的项目、上调检验的频次,暂停进口等。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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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新规出炉,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系统提升
5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现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6-05-1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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