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减肥产品添加新型酚丁类有毒有害成分案带来的启示
网络平台销售的网红减肥产品,常常以标签瑕疵等表象掩盖非法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实质风险,新型酚汀(酚丁)类衍生物的出现,更给基层执法带来检验取证、法律定性、行刑衔接等多重现实难题。2025年底,A市场监管局查办一起宣称有减脂功效的产品检出新型酚丁类有毒有害成分案,办案中执法人员曾产生是否按假药定性的分歧。通过专业法理研判,执法人员最终厘清法律适用边界,攻克新型物质检验难题,完善证据链条,推动案件进入刑事追责程序。本文结合该案查办实践,剖析此类案件的办案堵点,提炼执法启示,为广大同仁处置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案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底,A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B网售平台在售的益生菌酵母软糖标签不合规。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涉案益生菌酵母软糖23箱共4万余袋,产品标示由C生产企业生产。包装标注净含量、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信息,但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经查,当事人曾因食品标签问题被投诉,本案涉案产品线上销量较高。鉴于网售减肥产品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高发领域,执法人员没有局限于标签违法开展处置,决定扩大检验范围,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15种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执法检验方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15种酚汀(酚丁)、酚酞类物质开展专项检验,检出涉案产品含有新型酚丁类有毒有害成分双环己甲酰酚丁。
经跨区域协查,涉案产品属于假冒委托加工,标称C生产企业并未生产该批次产品,C企业亦未与当事人签订委托生产加工合同。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金额近8000元,货值金额3.9万元。经研判,当事人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A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查办核心争议与面临困境
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在产品定性上出现分歧,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仅属于食品标签标识违法,仅需作出责令整改、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不需要进一步抽检和深度核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产品检出具有泻药药理作用的双环己甲酰酚丁,具备药物功效,应当按假药定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条款。
结合网红减肥产品相关案件特点,依据多年药学专业稽查经验,执法人员梳理出本案三大疑难堵点,这也是案件定性争议的关键所在。
一是涉案非法添加物为双环己甲酰酚丁,属于新型酚丁类衍生物,区别于西布曲明等传统违禁添加物,不在常规食品检验项目范围内,缺少既往成熟检验依据,部分执法人员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产品存在内在安全风险。
二是当事人使用全套虚假生产资质、虚构委托加工关系,伪装成正规产销模式,产销跨地域,违法链条较为隐蔽,溯源取证难度大。
三是针对此类新型违禁添加物,相关法规、司法解释适用存在理解分歧,基层同类办案案例较少,案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能否移送司法机关争议较大,存在降格处罚、以罚代刑的执法风险。
破解执法难题的有效路径
执法人员坚持以专业技术为支撑,摒弃“就案办案、表层处置”的传统思维,着力破解检验、定性、溯源、法律适用等难题,化解办案分歧,把控证据链条与定性结论,保障案件查办质量。
依托专业研判,纠正定性误区,确定深度核查方向
针对案件查办初期“仅属于标签违法,无需深究”的片面意见,执法人员运用食品安全、药学专业知识开展风险研判,结合酚汀(酚丁)、酚酞类衍生物会对人体代谢、心血管系统产生毒害作用,以及该类新型添加物在减肥产品中违法添加高发的特点,最终明确标签不合规只是表面现象,产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才是核心违法事实,否定了仅作行政处罚的处置思路。执法人员还梳理市场监管总局专项执法文件,以《通知》确定的15种物质执法检验方法作为技术支撑,为案件深度查办、突破常规处置路径提供依据。
同时,针对第二种“按假药定性”的观点开展法理辨析。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认定假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产品外包装、宣传页面明确宣称预防、治疗、诊断疾病功效,标注适应证、用法用量,将食品伪装成药品对外售卖,同时符合《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的定义。本案中,涉案产品载体为食品,产品属性不属于药品;产品未宣称疾病治疗功效,不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此外,双环己甲酰酚丁属于新物质,未曾获批作为药品原料药或药品上市;其同类物质酚酞虽曾作为泻药使用,但目前所有酚酞制剂药品注册证书均已注销,全面禁止药用。综上,因不满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中“非药品冒充药品”假药认定五种情形的构成要件,涉案的益生菌酵母软糖不能适用假药条款来定性。
突破检验技术瓶颈,解决新型物质取证难题
本案最大办案难点为新型有毒添加物无常规检验渠道,县域及省级常规检验机构均无法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这也是阻碍案件定性的核心技术障碍。为固定关键违法证据,执法人员主动对接全国十余家省级检验机构,逐一核实检验资质与项目覆盖范围,全程跟进检验标准、送检流程、技术规范,最终筛选出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针对性开展专项靶向检验。经检验,涉案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双环己甲酰酚丁,证实产品存在实质性食品安全风险,为案件由“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提供了核心技术证据,成功破解了新型添加物“查不出、定不了”的监管难题。
精准适用法律法规,解决案件定性争议,规范行刑衔接
针对本案新型添加物定性模糊、涉刑认定存在争议的问题,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专项执法规范及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相关要求,逐一论证涉案物质的危害性、违法性,明确本案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彻底解决案件定性争议。同时,规范梳理十余组核心证据,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按照行刑衔接程序要求,完成案件移送工作,成功规避了以罚代刑、降格处置的风险,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案件评析与启示
本案是当前网售减肥产品非法添加新型衍生物的典型案例,集中暴露了新型违禁添加物检验难度大、产销链条隐蔽、定性易产生分歧、消费者辨别能力不足等共性问题,为基层市场监管执法提供了实践启示。
首先,办案过程中要深挖线索,对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本案能够顺利查办,得益于执法人员高度的风险敏感性与严谨的办案思路。在处置投诉线索过程中,执法人员并未局限于投诉反映的标签瑕疵问题简单定性、一罚了之,而是结合当事人经营模式与涉案产品高风险属性,深度研判产品潜在安全隐患,果断启动抽样检验,拓宽检验筛查项目,深挖背后违法线索。待检验结果落地、违法证据固定完备后,及时对接公安部门移送案件,实现行刑无缝衔接,防止当事人仅受到一般性行政处罚后继续从事违法活动,持续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其次,未来要强化科普宣传,推进社会共治。依托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宣传渠道,普及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及相关知识,常态化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持续提升公众风险识别能力。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投诉举报,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格局。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市场监管局)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责任编辑:周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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