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居民大病医保待遇再提高
1月2日,广州市医保局发布消息,由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通知》,待遇保障标准、经办管理服务、大病保险筹资等方面都有所调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困难群体待遇、办理便捷度都有提高。
亮点1
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提高
《通知》指出,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以下标准支付:全年累计1.8万元以上(不含1.8万元)、3.6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全年累计3.6万元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5%。在政策调整前,这两项报销比例均为60%。
举例说明:参保人小李住院后,全年度看病累计费用加上这次出院时费用,他结算时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了10万元,则超出1.8万元的部分还可以再报销。
按照原政策,可报销金额为:(10-1.8)×60%=4.92万元;
《通知》实施后,可报销金额为:(3.6-1.8)×60%+(10-3.6)×75%=5.88万元,较调整前提高了近1万元。
亮点2
困难群体待遇再提高
《通知》指出,属于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全年累计超过3500元部分(不含3500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
也就是说,对于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则只要累计超过3500元就能将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提高至80%。
亮点3
困难群体更快实现保障
《通知》指出,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新增的本市医疗救助对象,自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对于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而言,无需按照原政策规定参保缴费到账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而是在完成参保登记标识好身份后即可享受。
目前广州市约有近500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通知》实施后都将从中受惠。(全媒体记者周洁莹通讯员穗医保宣)
(责任编辑: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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