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版医保目录内药品医保支付标准3月1日起执行
近日,省医保局发布通知,明确《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内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该标准从3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河北省2020年版目录(含国家谈判药品)内药品全部纳入省本级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其中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乙类药品(不含国家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药品分类、剂型、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等均按照河北省2020年版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雷替曲塞注射剂等221种谈判药品,通知显示将按“普通乙类”和“特乙类”分类管理。其中,“普通乙类”为治疗心血管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特殊类药品,共176种;“特乙类”为部分治疗肿瘤的靶向药物和常用药品,共45种。“医保支付标准”栏规定的支付标准包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在谈判药品支付上,“普通乙类”药品医保支付方式为参保人先行自付10%,其余90%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特乙类”药品医保支付方式为参保人先行自付20%,其余80%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加补充(补助)医疗保险的,个人先行自付部分按照其参加的险种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参加4%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先行自付20%部分,由补充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参保人自付15%;参加10%补充(补助)保险的,参保人先行自付20%部分,由补充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分别支付10%;“七方面人员”个人自付20%部分,全部由补充(补助)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通知要求,原常规乙类药品戈舍瑞林缓释植入剂等14种调入协议期内谈判的药品,将按照常规乙类药品5%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政策执行。2018年谈判准入的17个药品在2021年3月1日之前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河北省2020年版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记者霍相博)
(责任编辑: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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