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样也要全成分标注 化妆品标签管理趋严
2021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全面替代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同时也对标签内容作出了一定的规范性要求。
作为《条例》的配套法规,2021年5月31日,《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签办法》)发布,并将于2022年5月1日实施;对于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根据《标签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标签办法》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了化妆品标签的管理要求,对化妆品标签使用进行规范,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了保障。本文将结合《标签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应的化妆品标签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解读。
化妆品标签基础法律要点
1.何为“化妆品标签”
在《标签办法》出台之前,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对“化妆品标签”进行定义,仅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第3.2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为“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而2008年9月1日实施的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标识规定》)中使用“标识”一词,并将其定义为“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标签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化妆品标签的定义,即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由此可以看出,《标签办法》中对化妆品标签的定义,除了整合之前国家标准和原《标识规定》中的定义之外,更加强调了标签体现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的功能。
2.化妆品标签监管部门
化妆品的管理分为进口阶段和国内销售阶段。对于进口化妆品,海关负责在其进口阶段审核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并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对于国内销售的化妆品,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国产化妆品由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其中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原《标识规定》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而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改为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化妆品标签在内的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标签办法》要点分析
1.原则要求
原《标识规定》要求“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而《标签办法》在《条例》的基础上,对化妆品标签内容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强调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与原《标识规定》相比,强调了化妆品标签的完整性,以及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内容的一致性。
此外,《标签办法》沿袭了原《标识规定》的规定,要求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对于进口化妆品,目前大部分企业虽然采取了加贴中文标签的做法,但在监管实践中发现,部分进口产品原包装标签内容与我国现行法规的要求不一致,因此可能会造成事实上对国产产品的不公平,并且部分加贴的中文标签容易脱落,企业还可能会通过重复加贴的形式对标签内容擅自修改。因此,在《标签办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2.产品名称
关于化妆品的命名规则,《标签办法》第八条规定,化妆品的产品名称通常应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这点与原《标识规定》基本一致。其中,通用名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属性名则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者形态。例如“茶花牌保湿乳液”,其中“茶花牌”为商标名,“保湿”为表明产品用途的通用名,“乳液”则为表明产品形态的属性名。
与原《标识规定》相比,《标签办法》对化妆品命名还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的,如果配方中不含商标名中所暗示含有的原料,企业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第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
第三,商标名、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单独使用时符合要求,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
对于化妆品名称的严格规定,体现了《标签办法》对于标签真实反映产品情况的严格要求,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误导消费者。
3.企业信息
关于企业信息标注,相比原《标识规定》,《标签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具体要求,包括:化妆品标签中应当标注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信息载明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和地址等。
通过这一要求,明确对化妆品各方责任人进行标注,有利于事后追究相关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
4.使用期限
关于产品使用期限的标注之处,《标签办法》第十四条强调,产品的使用期限应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的产品,每个独立包装都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可视面上的使用期限应当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标注;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
关于使用期限的具体标注方式,原《标识规定》规定“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在这两种方式的基础上,《标签办法》考虑到了化妆品行业的发展现状,对于不同规格、不同包装的产品的标注方式进一步明确,对于具有包装盒的产品,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使用期限时,除了上述两种方式外,还可以采用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5.全成分标注
对于化妆品全成分的标注,原《标识规定》仅要求“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具体的标注要求则在国家标准《化妆品通用标签》中进行规定。而《标签办法》进一步补充并严格规定了对于化妆品全成分的相关标注要求。例如,化妆品成分按配方含量降序列出的要求,原来仅规定在《化妆品通用标签》这一国家标准中,《标签办法》则将这一规则从部门规章层面予以了明确。
另外,关于微量成分的标注,《标签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这一规定将《化妆品通用标签》第6.4.3.2条中1%的分界线下调为0.1%,并要求明确标明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为“其他微量成分”。
6.小规格包装标注要求
目前,由于部分产品包装较小,难以标注完整的产品信息,因此在小部分产品上出现了通过扫描识别图码进行标注的“电子标签”标注方式。在《标签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阶段,曾试图对这类标注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小规格包装的化妆品仅需在包装中标示部分信息,其他信息可通过内置说明书或电子标签的方式进行标注。但在最终发布的《标签办法》中删除了关于电子标签的规定,并且基本上沿袭了原《标识规定》的内容,规定“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此外,针对实务中经常出现的化妆品“小样”“试用装”“积分换礼赠品”,《标签办法》也进行了规制,其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在《标签办法》生效后,化妆品“小样”“试用装”“积分换礼赠品”等也应遵循相关规定,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标注产品信息。
7.创新术语
随着化妆品产业不断发展,一些企业也出现了使用创新术语进行标注的需求。对此,《标签办法》与时俱进地允许化妆品标签中可以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创新术语,但应当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既解决了随着产业创新而产生的新的需求,也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8.禁用语管理
《标签办法》中规定了12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和宣称的内容,较《条例》以及原《标识规定》规定的“禁止标注”或“不得标注”的内容更加明确和具体。主要包括:禁止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禁止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禁止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禁止通过编造概念、虚构信息等方式误导消费者;禁止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禁止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禁止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禁止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等等。
其实,在《条例》实施前,实践中就有不少因在化妆品标签上使用禁用语而被处罚的案例。例如,2019年3月,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杂货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羊奶止痒嫩肤沐浴露包装盒上标有“新西兰原装进口羊奶”的字样,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文件证明该产品中添加了新西兰原装进口羊奶,且又在产品功效一栏声称该产品可治疗湿疹、牛皮癣、异位性皮肤炎、脂漏性皮肤炎,最终对该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标签办法》对标签禁用语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可以有效打击当前部分商家通过“文字游戏”误导消费者的“擦边球”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责任
1.“标签瑕疵”给予企业容错空间
“标签瑕疵”这一概念原存在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中,指的是标签中不会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标签办法》借鉴了食品行业的做法,在第二十条第一款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错误的情形: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
(二)使用期限、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规范等的;
(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
(四)化妆品成分名称不规范或者成分未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引导语的;
(六)产品中文名称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
对于上述几种情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这是“标签瑕疵”的概念首次在化妆品领域的相关法规中被提出,给予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
2.明确处罚依据,违法责任可能加重
在《标签办法》生效前,对于化妆品标签相关的违法行为,通常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标识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而《标签办法》中删除了原《标识规定》中大部分有关违法行为的规定,仅规定: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
具体而言,根据《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以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对于化妆品标签相关违法行为,将主要按照《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据此进一步巩固和明确了《条例》作为化妆品领域核心法规的地位,也使得处罚依据更加清晰明确,处罚力度将大大加强。另外,对于某些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也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尽管《标签办法》的正式实施尚有将近一年的过渡期,但鉴于《条例》已经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标签违规行为,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上已可以按照《条例》进行处罚,并且已经出现了一些处罚案例。例如,上海市个人淘宝店主因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陆拾伍元整、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监管制度的保驾护航。《标签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法规之一,使得化妆品标签相关的各项法规和标准得到了规范和统一,相关管理规定也顺应行业发展进行了创新调整。同时,化妆品相关法律责任也更为清晰。相信随着《标签办法》中各项管理措施的逐步落地,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化妆品行业也将在更好的规范和引导下蓬勃发展。相关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需注意遵守《标签办法》的规定,并据此调整和规范自身的产品标签,依法合规经营。(作者单位:金杜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宋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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