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正式印发

  • 2025-04-15 14:04
  • 作者:
  • 来源:河北药监微信公众号

  4月11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全文如下。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冀药监规〔2025〕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局机关各处、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省局对原有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统一修订,形成了《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药监规〔2020〕7号)、《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药监规〔2021〕3号)、《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药监规〔2021〕4号)同时废止。《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药监规〔2023〕2号)中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容与本《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


  《基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


附件: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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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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