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医疗器械新规 促进临床试验合规 ——浅析《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合规要点

  • 2025-07-15 09:29
  • 作者:张旭晟
  • 来源:中国医药报

3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以下简称《项目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为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的临床试验检查工作提供了新的指引。该文件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6月发布的《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于201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通知》(以下简称2018版《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同时废止。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作为产品注册申请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涉及申办方、中间服务方(如CRO、SMO等)、临床试验机构等众多参与主体。《项目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作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配套文件,不仅是各级监管部门开展检查工作的指导标准,也是申办方、临床试验机构等参与主体开展自我管理的合规指引,各方应充分理解并落实相关过程管理规范的关键要点及相应的责任风险。


检查结果判定进一步细化


相较于2018版《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项目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进一步细化了检查结果的判定,即:存在真实性问题、严重不符合要求问题、规范性问题以及符合要求四种情况。对于检查结果存在真实性问题或严重不符合要求问题的医疗器械,无论是处于在审注册申请阶段的产品还是已取得上市许可的产品,注册人将面临不予注册或撤销行政许可、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而对于检查结果存在规范性问题的医疗器械,相关产品的后续审评审批进度不会受到影响。


《项目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还聚焦于具体临床试验项目的过程管理规范,涉及申办方、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团队等众多参与主体和个人。资料记录的不一致是最为常见的过程管理问题之一,可能发生不符合《项目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中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中的第3.1款、第4.2.1款、第5.3.3款等以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项目检查要点中的第1.11款、第2.2.3款等情形。前述问题可能发生在不同参与主体之间(如申办者与试验机构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同一主体内部(如临床试验部门与研究者团队之间)。现场检查发现不一致的,根据形成原因和具体内容,轻则将被判定为规范性问题;严重的或被判定为真实性问题,进而影响产品的审评审批进展。


试验数据可溯源性是关键


对于临床试验数据的记录保存,各国的监管已从早年的5项原则,即可归因性、易读性、同时性、原始性和准确性(ALOCA),发展为含有9项原则的ALCOA+(另4项为完整性、一致性、持久性和可获得性)以及含有10项原则的ALCOA++(另1项为可溯源性)。


其中,临床试验数据的可溯源性是当前数据电子化发展趋势下,各国药品监管部门关注的新议题。虽然《项目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中,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的第5.1.2款的检查内容仅指明临床试验数据记录应满足ALCOA+,但这不意味着数据可溯源性不是今后现场检查的要点之一。《项目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医疗器械部分的第5.1.6款就对电子化数据的可溯源性检查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且在第5.2条项下多个条款中提到了不同数据的溯源管理规范。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第5.1.2款的检查内容中仅要求符合ALCOA+,但5.1.2款的现场检查要点中明确提到了数据具有追溯性的要求。


我国监管部门对于临床试验数据可溯源性的要求,可以满足对那些已全面使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HIS)、实验室信息系统(LIS)等电子系统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监管需求。


临床试验机构合规管理很重要


临床试验机构的合规管理,是确保临床试验项目合规开展的关键前提。


2024年6月,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机构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它和《项目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分别针对临床试验机构及临床试验项目,体现了分层监管、各有侧重的监管特色。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办法》及《机构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中的相关规定,若临床试验机构或临床试验专业经查存在严重缺陷项1项及以上或主要缺陷项3项以上,临床试验机构或临床试验专业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要求,进而面临暂停临床试验的处罚,甚至可能被取消相关资质。因此,临床试验机构的合规管理十分重要。


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以及特定非医疗机构(如血液中心、戒毒中心)等可合法开展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当前,满足相关要求可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资源较为稀缺,尚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故申办方及中间服务方为快速开展临床试验,可能会忽视临床试验机构以及机构内临床试验专业的备案变化情况。


对申办方和中间服务方而言,宜事先了解试验机构及试验专业的运行情况,并在临床试验开展期间做好协调和检查工作;对临床试验机构而言,宜定期对照《机构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项目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进行自查和风险防控。


参与方应厘清各自法律责任


《项目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正式实施,与《办法》以及《机构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协同发力,共同筑起全新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范管理体系,有助于推动临床试验项目各参与方在受试者权益保护、数据记录、临床试验实施规范等方面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


申办方与临床试验机构作为临床试验项目的主要参与主体,应清晰地认识到各自的法律责任。申办方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临床试验项目过程管理中的过失可能直接导致产品注册申请受阻,为此应对照相关指引的要求重视对临床试验机构研究团队的检查和交流。


临床试验机构对内部组织架构和所备案的临床试验专业的运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过程管理缺失可能导致试验项目的暂停乃至备案资质的取消,为此应对照相关指引的要求加强对人员培训、器械管理、资料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操作规范体系建设,积极配合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开展,及时落实相关整改意见。


此外,若有中间服务方等其他参与方介入临床试验项目,各方应通过详尽、明确的商事协议来分配和约束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范围,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进而影响具体临床试验项目的有序推进。

(作者单位:上海骥路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责任编辑:刘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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