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新原料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

  • 2026-10-13 08:40
  • 作者:落楠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10月8日,中国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化妆品新原料界定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10月25日。

  新原料界定是化妆品原料创新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在进行新原料界定时,需开展充分研究。《征求意见稿》阐述了新原料界定的一般原则,指出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在开展化妆品新原料界定及相关工作时,应当对其物质基础、使用目的、安全风险等进行充分研究,结合在我国境内化妆品中的使用历史及其他相关信息,综合判断作为新原料注册备案的安全性、必要性、合理性。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从原料物质基础、使用目的、安全风险的角度,分别介绍研究内容和界定原则,并对部分情形作示例解释。

  按照《征求意见稿》内容,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明确新原料物质基础,结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相关原料收录情况进行界定。除按照该指导原则调整原料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外,对于已收录于《目录》中的原料,原则上不再作为新原料管理。

  针对特殊情形,如植物提取物、复杂混合物、采用创新技术制备的原料等,《征求意见稿》提出相应界定原则。例如,《目录》中已收录的植物提取物,通过分离纯化或者采用其他制备工艺(如生物合成)获得其中某种单一化合物的,当含量达到90%(以干基计)以上,且未收录于《目录》中,应当按照新原料进行注册备案。来源于动物、藻类或大型真菌的,也参照此要求。

  《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应当确定所用原料使用目的,在此基础上,结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准用组分列表收录情况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以来作为注册新原料批准使用情况(如有),必要时按照新原料进行注册备案。

  《征求意见稿》就涉及原料使用目的调整的不同情形说明了界定原则。例如,对于《目录》Ⅰ已收录的原料,拟增加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使用目的的,应当对原料功能、安全性以及在不同使用目的下的技术区分等有充分研究,并按照新原料的相关要求申请注册。

  基于安全风险,《征求意见稿》强调,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开展充分安全评估,确保原料在化妆品中使用的安全性。《目录》Ⅱ收录的安全使用量(包括使用范围、使用量)可作为化妆品安全评估的技术参考,不作为新原料界定依据。拟申请对《目录》Ⅱ中收录的安全使用量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新原料相关要求进行注册备案,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拟调整的新原料开展全面、充分研究,并确保三年监测期内在拟纳入的使用范围、使用量下有足够的使用数量。

  《征求意见稿》指出,化妆品原料的使用应当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并确保在化妆品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强调应充分评估拟注册备案新原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安全性、必要性、合理性。针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为禁用组分的衍生物、可能对人体生理功能产生剧烈的或者不可逆影响的、已有明确医疗作用的药物成分等情形,《征求意见稿》介绍了界定原则。

  需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新原料一般应当是单一来源,不应是经过物理方法混合而成的复配原料。由于技术上不可避免原因,必须以多种成分形式存在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必要的科学依据和相关研究资料。此外,同一生产企业在相同工艺、相同质量规格下生产获得的同款原料,原则上只对应一个注册号或备案号,不得交由多个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分别进行注册备案。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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