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促创新药上市跑出“加速度” 《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发布实施

  • 2018-01-03 10:54
  • 作者:刘云涛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中国医药报记者 刘云涛 报道  2017年12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并实施《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程序和工作要求。

    

       多种情况列入优先审评

    

       《意见》明确,以下7种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药品注册申请,可列入优先审评审批范围: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创新药注册申请;转移到中国境内生产的创新药注册申请;使用先进制剂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专利到期前3年的药品临床试验申请和专利到期前1年的药品生产申请;申请人在美国、欧盟同步申请并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以及在中国境内用同一生产线生产并在美国、欧盟药品审批机构同步申请上市且通过了其现场检查的药品注册申请;在重大疾病防治中具有清晰的临床定位的中药(含民族药)注册申请;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及由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临床试验并经中心管理部门认可的新药注册申请。

    

       《意见》指出,防治艾滋病、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罕见病、恶性肿瘤、儿童疾病、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的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均可列入优先审评审批范围。此外,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中,需改变已批准工艺重新申报的补充申请;列入《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的自查核查项目,申请人主动撤回并改为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的仿制药注册申请;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药品注册申请;在公共健康受到重大威胁情况下,对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药品注册申请等也可列入优先审评审批范围。

    

       程序环节明确时限要求

    

       《意见》对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做出详尽规定,并对各环节给出明确时限。

    

       《意见》提出,对申请人提交的优先审评审批申请,由总局药审中心每月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并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及拟定优先审评的品种具体信息予以公示。公示5日无异议的即优先进入审评程序;对公示品种提出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药审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药审中心在10日内另行组织论证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各相关方。

    

       在审评环节,药审中心对列入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按照注册申请转入药审中心的时间顺序优先配置资源进行审评。申请人可在递交临床试验注册申请前,就重大技术问题提出沟通交流申请。药审中心在收到沟通交流的申请后,组成审评团队并形成初步意见,于30日内安排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沟通结果以当场形成的会议纪要明确议定事项。在申报前经过充分的沟通交流且申报资料规范、完整的前提下,药审中心自临床试验注册申请被确认列入优先审评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启动技术审评。

    

       在Ⅰ期、Ⅱ期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人及时提交试验结果及下一期临床试验方案。药审中心自收到资料后30日内安排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未发现安全性问题的,可在与药审中心沟通后转入下一期临床试验。对于试验结果显示没有优于已上市药物趋势的品种,不再予以优先。对于罕见病或其他特殊病种,可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提出减少临床试验病例数或者免做临床试验的申请。药审中心根据技术审评需要及中国患者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评意见。

    

       在新药生产注册申请环节,在提交新药生产注册申请前,申请人应就现有研究数据是否支持新药生产申请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药审中心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安排会议与申请人沟通交流。药审中心自药品注册申请被列入优先审评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启动技术审评。对申报资料如有异议或需补充内容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事项。药审中心在收到补充资料后5日内重新启动技术审评。

    

       药审中心在技术审评完成后即通知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和申请人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于药审中心通知发出后20日内进行,检查结论需于检查完成后10日内作出并送达药审中心。现场抽样检验的样品,应于5日内送达药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应优先安排样品检验,在最长不超过90日内出具检验结论。

    

       对于仿制药注册申请,药审中心自仿制药注册申请被列入优先审评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启动技术审评。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药审中心在收到补充资料后5日内重新启动技术审评。

    

       对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对解决临床需求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药,申请人做好准备工作后可随时提出与药审中心当面沟通的申请,审评人员应在10日内安排会议交换意见。在临床试验阶段,药审中心应保持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指导并促进新药临床试验的开展;若根据早期临床试验数据,可合理预测或判断其临床获益且较现有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优势,允许在完成Ⅲ期确证性临床试验前有条件批准上市。

    

       药审中心在收到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后5日内完成综合审评报告,3日内报送总局审批。对于在综合审评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审评的情况,则根据具体情况优先安排。总局在接到药审中心报送的审核材料后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工作要求强调严格把关

    

       《意见》要求,药审中心对优先审评审批的新药注册申请,应建立与申请人的会议沟通机制和网络咨询平台。对于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总局将优先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的核查。

    

       核定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时,对原料和制剂关联申报的,应二者均同时申报。申请人在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申请前,申报材料应符合相关的技术原则要求并做好接受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对于申报资料存在较大缺陷、临床试验数据失真或未能按期接受现场检查或送检样品的,直接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申报资料存在真实性问题的,3年内不再接受申请人对其他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的申请。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纳入优先审评审批范围的品种申报材料不能满足优先审评条件的,药审中心将终止该品种的优先审评,退回正常审评序列重新排队。

    

       对于临床需要并已在美国、欧盟及我国周边地区上市的进口儿童药品,其在境外完成的相关临床试验数据可用于在中国进行药品注册申请。

    

       承担受理和检查核查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研制现场核查和(或)生产现场检查,防止不具备审评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进入审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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