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监局公开征求做好药品经营监管工作的意见

  • 2025-04-25 14:16
  • 作者:叶阳欢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吉林省药监局就《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围绕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药品仓储物流管理、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等方面列出16条举措。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应当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自营仓库、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仓库应具备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等操作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零售连锁总部门店不少于5家,门店应有一年以上连续经营数据以及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覆盖药品经营、质量控制和追溯全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申请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仅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除外)的,应配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申请经营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具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信息化追溯能力;经营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与指定医疗机构电子处方信息互联互通的条件。


  征求意见稿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严格执行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七统一”要求。连锁门店只能接收和销售总部统一采购配送的药品,不得直接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他药品批发企业等渠道购进药品。同一法人主体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分别建立药品批发和零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设置可满足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实际需求的仓库。连锁企业门店为网络零售主体,可委托总部进行网络零售药品的储存配送,由总部库房发货。药品零售企业可按照药品储存要求设置自助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且应建立维护、检查、保养和使用等自助售药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


  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批发企业有效整合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构建多仓协同物流管理模式。允许按照省级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可按规定跨省销售,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可直接跨省销售。允许国家规定的药食同源目录中执行不同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可不凭处方开架销售。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开展首营资料电子化交换与管理。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对国家药监局要求追溯的药品通过追溯系统进行追溯,提倡对其经营的其他赋码药品通过追溯系统进行追溯。


  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可在2025年5月25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进行反馈。(叶阳欢)


(责任编辑:赵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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